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債務人甲○○
乙○○丁○○
一、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1,686元│98年5月20日│百分之4.3│98年6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839,334元│98年5月20日│百分之2│98年6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026,415元│97年11月19日│百分之2.1│98年6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8年11月1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8年11月19日│百分之3.21││││││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