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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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借款餘額明細表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