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4年3月5日死亡,是債務人甲○○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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