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聰群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