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迎春
張政堂 張敏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坤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高榮宏法官李寶堂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