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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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657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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