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7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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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日前購買商品,乃於民國(下同)94
年3月30日,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現已更名為台灣新光
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下同)47976元,借款自94年
3月30日起,至96年3月30日止,約定被告分二十四期清償,
每個月一期,如未依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則應自
應支付日之次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
息,台灣新光銀行依約撥款後,不料被告自94年12月30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尚有貸款債務31984元及自9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債務未為清償,今台灣
新光銀行已於95年5月25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984元,及
自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到庭,就原告所提出之申請書不為爭執,惟辯稱:被告
係相信朋友,才去訴外人3G電信公司辦理這個專案,惟3
G電信公司已經倒閉,我們已經不想繳,我們也是受害者。
當初因為申請書字寫得很小,沒有看得很清楚,3G電信公
司沒有倒閉之前,我們都有正常繳款等語,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灣新光銀行貸款47976元
,並約定被告以分二十四期之方式給付貸款,如未依約繳納
,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本金部分應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被告自94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尚有貸款債務31984元及遲延利息未為清償,台灣新光銀行
業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有原告所提出附卷之被
告申請貸款之申請書一份、債權讓與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
抗辯:其貸款向訴外人3G電信公司辦理購買商品,被告有
依約付款,惟事後3G電信公司倒閉,被告乃拒絕繼續付款
云云,按被告稱其與3G電信公司間之買賣契約,與兩造間
貸款契約,本屬二事,原告非被告與3G電信公司間之買賣
契約之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自不得以其對3G電
信公司所得主張之理由對抗原告,而拒絕給付借款,是被告
拒絕給付借款,自無理由。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
,尚有本金31984元及約定利息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據系
爭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應給付原告31984元,及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