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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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宗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100年12月20日│100年11月26日至│100年8月12日││日期││同年月27日間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861號│毒偵字第657號│毒偵字第71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易緝字│101年度簡字第14│101年度簡字第53││最後││第113號│29號│6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7日│101年4月16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易緝字│101年度簡字第14│101年度簡字第53││││第113號│29號│6號││確定├──┼────────┼────────┼────────┤││判決│101年12月27日│101年5月15日│101年3月20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2914號│執字第6807號│執字第4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