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號抗告人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日103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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