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號抗告人即原告 侯慶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侯清枝 、 侯各全 及 葉文種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在民國103年9月19日寄存於抗告人戶籍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依法應於103年9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