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6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壹壹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且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持有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綠色乾燥植物碎屑(驗餘淨重0.1157公克),既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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