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
之3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易柔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
之3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