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6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認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裁定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聲請時以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名義聲請破產尚屬有誤,應以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甲○○為聲請人,而以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以書狀更正。
二、請說明提出之民國97年3月14日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中:
(一)所列資產「現金」新臺幣(下同)88,879元為何未出現於所附財產目錄中?並請提出相關資料過院。
(二)所列資產「土地」價值為816,000元,惟財產目錄中則登載為876,000元,與所○○○鎮○○○段孫厝寮小段031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中土地公告現值價值1,018,600元(926*1/2*2200=0000000)均不相符,是否係同筆土地。
聲請人應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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