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應更正補充「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漏載「第41條第1項前段」,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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