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
聲請人甲○○
8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玥秀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如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