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34號抗告人法務部司改社團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法定代理戊○○人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現於台中監獄典獄長相對人乙○○相對人丁○○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7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7年6月24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陳文爵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