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債權人 蕭哲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雲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票據背書人責任不
同於保證責任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請求標的雖記載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聲請狀內無附表,且理由欄卻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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