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陳俊龍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聰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5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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