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23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潘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848元,已逾10萬元,應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茲改分為103年度投簡字第239號續行審理,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南投簡
易庭名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