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告 陳義宗
沈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義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春桃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壹佰元由被告陳義宗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春桃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件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3份、增補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10月28日中院 彥民 執100司執洋字第80629號函、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查詢各乙份、戶籍謄本各2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義宗給付借款新台幣9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春桃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