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坤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