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宏仁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362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後段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
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本案所涉及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後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