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柏椉選任辯護人陳思合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柏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廖柏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恐嚇取財罪、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3年6月12日經訊問被告後,審酌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 王寶源葉文良張桂英 等人於警詢中指訴、偵查中證述在卷;此外,復有告訴人葉文良戒指當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基上各情,因認被告涉犯恐嚇取財罪、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所涉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參諸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前有2次經通緝始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佐,是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再次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況被告所述與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同案被告 李家榮潘毅偉李明忠 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之情節有諸多不一致之處,尚待上開證人、同案被告等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恐被告與上開證人接觸,有串證之虞,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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