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粘德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粘德良於民國102年9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粘德良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15295│0000000000│10月07日│││││元│6│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粘德良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2年1│││115295│0000000000│11月06日││1月06日起至│││元│6│起││清償日止,按月│││││││依25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