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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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被告 林俊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3亦分別規定甚明。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㈠請提出原告設立許可及李進順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原告之捐助章程。
㈡應具體補正敘明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包含請求
被告應賠償給付之金額)、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中復未具
體記載本件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已與起訴程式不符,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玆限 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據前揭法律之規定核算裁判費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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