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盛鐵精密股份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壹萬貳仟貳佰肆拾│OA0000000││││司 陳志鑫限公司彰化分行││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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