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於動產擔保契約成立後,自第二期付款日屆至時起即拒不付款,並旋即將動產擔保契約標的物(車號0000—FQ號自小客車)出質予當鋪,且迄今仍未歸還告訴人匯豐公司相關款項,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