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高淑英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地上權之地租金額(如無地租之約定,則應
陳明相當於市價一年租金之金額及證明或估價文書),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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