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高淑英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地上權之地租金額(如無地租之約定,則應
陳明相當於市價一年租金之金額及證明或估價文書),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