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林貞元
被   告 僑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
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起訴時系爭
土地定經界所獲取之客觀利益為何及其證明,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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