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150號

原告崴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曼羽

訴訟代理人 張祈祥

被告 史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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