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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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惠瑜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關於法院所為命補正上訴聲明及徵收裁判費之裁定,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明文,依上開說明,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原裁定後附之教示欄亦已載明此旨。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