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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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抗告人即原告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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