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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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惠瑜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該裁定係因再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揆諸首揭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提起再抗告。從而,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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