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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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代理人 陳姵君 律師代理人 劉湘宜 律師相對人 馮聖欽 債務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聖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分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徐海蒂)」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全部(馮聖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