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惠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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