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6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請原告於
文到五日內就本件訴訟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