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0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6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請原告於
  文到五日內就本件訴訟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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