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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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勝彩色照相製版
  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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