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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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勝彩色照相製版
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