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號000-0000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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