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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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0號
原 告 張子承
被 告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新蛋國際服務股
份有限公」之記載,應更正為「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蛋國
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林明熹 」之
記載,應更正為「林昀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名稱(於民國107年
10月19日更名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誤
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玉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