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張黃阿足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朱孝忠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