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5號上訴人 吳育有
陳綉寰 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14,05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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