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因另犯毒品案件(95年度偵字第702號),已自95年5月11日起送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此有同署檢察官95年度觀執字第623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同署板檢 榮仁 字95毒偵702字第397069號函各1份附卷可按,是本件被告甲○○既已不在本院羈押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失所憑,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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