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蕭聖益更名為蕭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聖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蕭聖益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字第94005564號)。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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