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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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凱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芳蓮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余楊芳美
楊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萬2,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