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騰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躍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應提出欠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之依據(如債務人本人簽立之借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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