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88號聲請人 陳登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良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羅良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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