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6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張明 道
理人 洪文濱 債務人 葉舒盈 債務人 葉瑞和 債務人 葉雅雀 債務人 葉雅菊 債務人 葉婷 債務人 葉保宗
一、㈠債務人葉雅雀、葉雅菊、葉婷、葉保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葉王湘玲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舒盈、葉瑞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剫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葉舒盈、葉瑞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序號2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葉舒盈、葉瑞和、葉雅雀、葉雅菊、葉婷、葉保宗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