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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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徐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徐文龍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0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08月03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0,794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美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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