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6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6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606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3年9月29日以傳真方式提出異議狀,表明本院無權審判並不得徵收裁判費,故無需補正云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作業可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胡國棟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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