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冷冬梅 被告 楊志評
曾信嘉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